【以案释法】女子为救男友被迫签下550万元欠条,六年后玉环检察提请民事抗诉还女子合法权益
2013年
台州市椒江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让郑某和她的男友
一同背上了550万元的巨额债务
六年后
一场扫黑除恶的风暴
让玉环检察机关发现了
民间借贷纠纷里暗藏着的虚假诉讼,
并对该判决提请抗诉
近日
这一民事案件成功获得改判
让郑某摆脱掉了莫须有的“债务”
为保护男友,她签下一张550万的借条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包某经他人介绍和郑官顺(绰号“老五瓜”,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十余罪名被法院判决)相识,并合股参与工程投标项目。
郑官顺在该年4月至11月期间先后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将资金投入给包某。但没过多久,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并因此产生投资纠纷。郑官顺要求包某归还其提供的资金及利息,但包某当时已经没有钱可以归还。
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郑官顺找了律师商量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投资的钱,律师(已判刑)给他出了个主意:
这个主意让郑官顺眼前一亮,当即于2013年1月30日指使自己的驾驶员“阿兵”等人将包某强行拉至某垃圾填埋场,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逼迫包某打电话给其女友郑某。
包某
你帮我打一张550万元的借条给“五叔”(郑官顺)吧。
包某的声音很轻,甚至还在颤抖。接到电话后的郑某立刻意识到男友此刻的处境相当危险,她对这个“五叔”早有耳闻,听说他是当地出了名的黑社会,而且做事心狠手辣。
为保包某平安,她不得不依照郑官顺的意思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开车来到指定地点把借条交给了“阿兵”。
因债务过于巨大,包某、郑某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钱,郑官顺又多次指使人到郑某的父母家中,采用恐吓、暴力的手段威胁郑某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郑官顺又找到之前的代理律师,准备凭借条起诉至法院,但律师看了借条后又说:“只有郑某一个人的签字,可能无法让法官采信,建议让包某也在借条上签字,让他俩成为共同债务人。”
为此,郑官顺于2013年7月1日指使人再次绑架包某,逼迫包某在郑某出具的借条以及郑官顺出具的结算确认书上签名。
尔后,郑官顺将包某和郑某告上法庭。因为有律师的指导和帮助,郑官顺得到了完整的借条,而郑某提出是因为包某被绑架,被逼之下才出具借条的抗辩又缺乏事实证据,2013年11月7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因此判令郑某与包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然而一个弱小女子又如何跟一个黑社会老大抗争呢?感觉希望渺茫的郑某在上诉期间跟家人商量后决定妥协,与郑官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并由郑父出面变卖自己的公司股份,偿还了郑官顺430万元。
扫黑风暴让六年前真相浮出水面
2018年,郑官顺黑社会团伙在扫黑除恶风暴中被摧毁并抓获,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下,郑官顺以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11项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郑官顺涉黑案时,“阿兵”提到了在2013年时曾两次强行绑架包某,逼迫其女友签借条的事。
这当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玉环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其中的问题,他们紧紧抓住这一条线索,希望从中能发现新的证据,并当即向上级院汇报,上级院指定该案由玉环检察院办理。
得到授权以后,玉环检察院民行部门立即调取案件卷宗,在数十卷的诉讼卷中,找到了郑官顺、“小兵”以及包某均提到两次非法拘禁包某,签下550万元借条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玉环检察院民行干警找到郑某的父母了解情况。郑某父母害怕郑官顺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不敢多说什么,但在得知郑官顺团伙已被摧毁之后,也敞开了心扉,一五一十地告知当时的经过。另外,本案另一当事人郑某因为该案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已远赴他乡。检察官通过电话形式给郑某做笔录,并要求其提交书面材料。
经过一系列工作,玉环检察院认定郑官顺利用黑恶手段,胁迫郑某写下的借条为无效合同,郑某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新证据足以推翻之前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9月4日,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2018年10月18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台州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椒江区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6月28日,椒江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由包某一人偿还借款5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本案中,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再审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对于证据问题,接受抗诉的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级法院(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经该下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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